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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1706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林鈺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 年度聲字第1706號

聲請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義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義雄因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所載等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因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二所載等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義雄因犯詐欺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6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犯詐欺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並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 號解釋意旨,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6 款、第41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被告黃義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告有期徒刑部分): │├─┬───┬──┬──┬─────┬─────────┬─────────┤│編│ 罪 │ 宣 │犯罪│ 偵 查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 │ │ 告 │ │ ├─────┬───┼─────┬───┤│號│ 名 │ 刑 │日期│ 案 號 │法院、案號│判決日│法院、案號│確定日│├─┼───┼──┼──┼─────┼─────┼───┼─────┼───┤│一│詐欺 │有期│98年│板橋地檢98│板橋地院99│ 99年 │板橋地院99│ 99年 ││ │ │徒刑│9 月│年度偵字第│年度訴字第│ 3 月 │年度訴字第│ 4 月 ││ │ │四月│4 日│28321 號 │206 號 │ 22日 │206 號 │ 22日 │├─┼───┼──┼──┼─────┼─────┼───┼─────┼───┤│二│偽造文│有期│98年│板橋地檢98│板橋地院99│ 99年 │板橋地院99│ 99年 ││ │書 │徒刑│8 月│年度偵字第│年度訴字第│ 3 月 │年度訴字第│ 4 月 ││ │ │二月│22日│28321 號 │206 號 │ 22日 │206 號 │ 22日 │├─┼───┼──┼──┼─────┼─────┼───┼─────┼───┤│三│偽造文│有期│98年│板橋地檢98│板橋地院99│ 99年 │板橋地院99│ 99年 ││ │書 │徒刑│8 月│年度偵字第│年度訴字第│ 3 月 │年度訴字第│ 4 月 ││ │ │二月│22日│28321 號 │206 號 │ 22日 │206 號 │ 22日 │├─┼───┼──┼──┼─────┼─────┼───┼─────┼───┤│四│偽造文│有期│98年│板橋地檢99│板橋地院99│ 99年 │板橋地院99│ 99年 ││ │書 │徒刑│12月│年度偵字第│年度訴字第│ 7 月 │年度訴字第│ 8 月 ││ │ │三月│1 日│3041號 │1303號 │ 21日 │1303號 │ 23日 │├─┼───┼──┼──┼─────┼─────┼───┼─────┼───┤│五│偽造文│有期│98年│板橋地檢99│板橋地院99│ 99年 │板橋地院99│ 99年 ││ │書 │徒刑│12月│年度偵字第│年度訴字第│ 7 月 │年度訴字第│ 8 月 ││ │ │三月│1 日│3041號 │1303號 │ 21日 │1303號 │ 23日 │├─┼───┼──┼──┼─────┼─────┼───┼─────┼───┤│六│偽造文│有期│98年│板橋地檢99│板橋地院99│ 99年 │板橋地院99│ 99年 ││ │書 │徒刑│12月│年度偵字第│年度訴字第│ 7 月 │年度訴字第│ 8 月 ││ │ │三月│4 日│3041號 │1303號 │ 21日 │1303號 │ 23日 │├─┼───┼──┼──┼─────┼─────┼───┼─────┼───┤│七│偽造文│有期│98年│板橋地檢99│板橋地院99│ 99年 │板橋地院99│ 99年 ││ │書 │徒刑│12月│年度偵字第│年度訴字第│ 7 月 │年度訴字第│ 8 月 ││ │ │三月│5 日│3041號 │1303號 │ 21日 │1303號 │ 23日 │├─┼───┼──┼──┼─────┼─────┼───┼─────┼───┤│八│偽造文│有期│98年│板橋地檢99│板橋地院99│ 99年 │板橋地院99│ 99年 ││ │書 │徒刑│12月│年度偵字第│年度訴字第│ 7 月 │年度訴字第│ 8 月 ││ │ │三月│5 日│3041號 │1303號 │ 21日 │1303號 │ 23日 │├─┼───┼──┼──┼─────┼─────┼───┼─────┼───┤│九│偽造文│有期│98年│板橋地檢99│板橋地院99│ 99年 │板橋地院99│ 99年 ││ │書 │徒刑│12月│年度偵字第│年度訴字第│ 7 月 │年度訴字第│ 8 月 ││ │ │三月│7 日│3041號 │1303號 │ 21日 │1303號 │ 23日 │├─┼───┼──┼──┼─────┼─────┼───┼─────┼───┤│一│偽造文│有期│98年│板橋地檢99│板橋地院99│ 99年 │板橋地院99│ 99年 ││0│書 │徒刑│12月│年度偵字第│年度訴字第│ 7 月 │年度訴字第│ 8 月 ││ │ │三月│7 日│3041號 │1303號 │ 21日 │1303號 │ 23日 │├─┼───┼──┼──┼─────┼─────┼───┼─────┼───┤│一│偽造文│有期│98年│板橋地檢99│板橋地院99│ 99年 │板橋地院99│ 99年 ││一│書 │徒刑│12月│年度偵字第│年度訴字第│ 7 月 │年度訴字第│ 8 月 ││ │ │三月│7 日│3041號 │1303號 │ 21日 │1303號 │ 23日 │├─┼───┼──┼──┼─────┼─────┼───┼─────┼───┤│一│偽造文│有期│98年│板橋地檢99│板橋地院99│ 99年 │板橋地院99│ 99年 ││二│書 │徒刑│12月│年度偵字第│年度訴字第│ 7 月 │年度訴字第│ 8 月 ││ │ │三月│8 日│3041號 │1303號 │ 21日 │1303號 │ 23日 │├─┼───┼──┼──┼─────┼─────┼───┼─────┼───┤│一│偽造文│有期│98年│板橋地檢99│板橋地院99│ 99年 │板橋地院99│ 99年 ││三│書 │徒刑│12月│年度偵字第│年度訴字第│ 7 月 │年度訴字第│ 8 月 ││ │ │三月│8 日│3041號 │1303號 │ 21日 │1303號 │ 23日 │└─┴───┴──┴──┴─────┴─────┴───┴─────┴───┘┌─────────────────────────────────────┐│附表二:被告黃義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告拘役部分): │├─┬───┬──┬──┬─────┬─────────┬─────────┤│編│ 罪 │ 宣 │犯罪│ 偵 查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 │ │ 告 │ │ ├─────┬───┼─────┬───┤│號│ 名 │ 刑 │日期│ 案 號 │法院、案號│判決日│法院、案號│確定日│├─┼───┼──┼──┼─────┼─────┼───┼─────┼───┤│一│竊盜 │拘役│98年│板橋地檢98│板橋地院99│ 99年 │板橋地院99│ 99年 ││ │ │五十│8 月│年度偵字第│年度訴字第│ 3 月 │年度訴字第│ 4 月 ││ │ │日 │22日│28321 號 │206 號 │ 22日 │206 號 │ 22日 │├─┼───┼──┼──┼─────┼─────┼───┼─────┼───┤│二│竊盜 │拘役│98年│板橋地檢98│板橋地院99│ 99年 │板橋地院99│ 99年 ││ │ │五十│9 月│年度偵字第│年度訴字第│ 3 月 │年度訴字第│ 4 月 ││ │ │日 │4 日│28321 號 │206 號 │ 22日 │206 號 │ 22日 │├─┼───┼──┼──┼─────┼─────┼───┼─────┼───┤│三│竊盜 │拘役│98年│板橋地檢98│板橋地院99│ 99年 │板橋地院99│ 99年 ││ │ │五十│9 月│年度偵字第│年度訴字第│ 3 月 │年度訴字第│ 4 月 ││ │ │日 │7 日│28321 號 │206 號 │ 22日 │206 號 │ 22日 │├─┼───┼──┼──┼─────┼─────┼───┼─────┼───┤│四│竊盜 │拘役│98年│板橋地檢99│板橋地院99│ 99年 │板橋地院99│ 99年 ││ │ │五十│12月│年度偵字第│年度訴字第│ 7 月 │年度訴字第│ 8 月 ││ │ │日 │1 日│3041號 │1303號 │ 21日 │1303號 │ 23日 │├─┼───┼──┼──┼─────┼─────┼───┼─────┼───┤│五│詐欺 │拘役│98年│板橋地檢99│板橋地院99│ 99年 │板橋地院99│ 99年 ││ │ │三十│12月│年度偵字第│年度訴字第│ 7 月 │年度訴字第│ 8 月 ││ │ │日 │1 日│3041號 │1303號 │ 21日 │1303號 │ 23日 │├─┼───┼──┼──┼─────┼─────┼───┼─────┼───┤│六│詐欺 │拘役│98年│板橋地檢99│板橋地院99│ 99年 │板橋地院99│ 99年 ││ │ │四十│12月│年度偵字第│年度訴字第│ 7 月 │年度訴字第│ 8 月 ││ │ │日 │8 日│3041號 │1303號 │ 21日 │1303號 │ 23日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 鈺 琅

書記官 鍾 惠 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1706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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