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93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9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祖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祖斌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祖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徐祖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1 所示之犯罪日期應刪除「某時許」後所贅載之「5 」;另編號2 之犯罪日期關於「口除」應更正為「扣除」),並有本院99年度訴字第2233號、100 年度訴字第521 號、99年度訴字第3365號、100 年度訴字第620 號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士珮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93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