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3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834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璟竣原名林詠峻.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璟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於民國98年10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5 月4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林璟竣因詐欺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8年1 月23日以96年度易字第20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7 月21日以98年度上易字第1251號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確定;又因妨害自由罪,經本院於99年2 月26日以99年度訴字第33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2 罪所處之刑經接續執行,受刑人自98年10月13日入監執行上開有期徒刑2 年、4 月,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0 年10月1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 年9 月7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5 月4 日法授矯字第1000108948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