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5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957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志豪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志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志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共3 罪)等3 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除附表編號3 之犯罪日期應更正及補充為:「民國99年11月20日22時30分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外,其餘均詳如附表所示),並均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