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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13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林家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41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進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0年度執聲付字第三六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進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進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確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六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00年七月二十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進興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商業會計法、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四二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原宣告緩刑五年部分嗣經同法院以九十八年度撤緩字第八五號裁定撤銷)、本院以九十九年度簡字四一九號判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二月確定,上開二罪刑嗣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九五五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一月確定,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二四五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前開罪刑接續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月,於九十八年十月十六日入監執行。而該受刑人陳進興業經法務部於一00年七月二十日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陳進興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家賢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13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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