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46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傅亞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傅亞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傅亞芳因犯如附表所示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傅亞芳定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一 │ 二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五月,如│有期徒刑五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犯 罪 日 期 │九十九年四月十五│九十九年七月九日││ │日晚上某時 │晚上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九十九年│板橋地檢九十九年││ │度毒偵字第七二三│度毒偵字第七四一││年 度 案 號│二號 │0號 │├───┬────┼────────┼────────┤│ │法 院│ 板橋地方法院 │ 板橋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事實審│ │八四二二號 │二九一二號 ││ ├────┼────────┼────────┤│ │判決日期│九十九年十月十四│九十九年十一月二││ │ │日 │十四日 │├───┼────┼────────┼────────┤│ │法 院│ 板橋地方法院 │ 板橋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九十九年度簡字第│九十九年度易字第││判 決│ │八四二二號 │二九一二號 ││ ├────┼────────┼────────┤│ │判 決│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九十九年十二月十││ │確定日期│日 │三日 │├───┴────┼────────┼────────┤│備 註│板橋地檢九十九年│板橋地檢九十九年││ │度執字第一七0五│度執字第一六九三││ │六號 │二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