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7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676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陳壬宥原名陳儀賢.
- 被告
- 袁寧偉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 年執聲沒字第4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壬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壬宥因被告袁寧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8004482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袁寧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5 萬元,由具保人陳壬宥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附卷可稽。又被告前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9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4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2065號判決上訴駁回,於民國100 年4 月28日確定在案,被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3 紙、送達證書5 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結果報告書1 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各3份在卷可佐。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