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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25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謝梨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02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盧滄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盧滄堯因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又因犯如附表編號六至十一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六至十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滄堯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就如附表編號1 至5 、如附表編號6 至11所示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盧滄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除附表編號2 確定判決判決確定日期欄,應更正為「98年12月13日」、附表編號3 之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98年4 月28日至30日之間某日凌晨4 時許」外,餘如附表所載),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謝梨敏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25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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