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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38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戴嘉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038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國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2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國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李國華因犯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3099號判決及100 年度簡字第2626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而查,受刑人李國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各罪均受有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而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雖逾有期徒刑六月,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規定應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戴嘉清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38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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