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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57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廖怡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057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志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2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志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黃志鵬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罪名 │宣告刑│犯罪日期 │偵查案號 │最後事實審│判決日│確定│確定日││ │ │ │ │ │期 │判決│期 │├───┼───┼──────┼──────┼─────┼───┼──┼───┤│竊盜 │有期徒│98年3 月20日│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99年10│同前│99年12││ │刑3 月│ │法院檢察署99│方法院99年│月29日│ │月14日││ │ │ │年度偵緝字第│度桃簡字第│ │ │ ││ │ │ │1520號 │2437號 │ │ │ │├───┼───┼──────┼──────┼─────┼───┼──┼───┤│加重竊│有期徒│99年6 月29日│臺灣板橋地方│本院99年度│100 年│同前│100 年││盜 │刑8 月│ │法院檢察署99│易字第3590│1 月19│ │2 月8 │├───┼───┼──────┤年度偵緝字第│號 │日 │ │日 ││加重竊│有期徒│99年9 月25日│3228、3229號│ │ │ │ ││盜 │刑8 月│ │ │ │ │ │ │├───┼───┼──────┤ │ │ │ │ ││竊盜 │有期徒│99年9 月26日│ │ │ │ │ ││ │刑4 月│ │ │ │ │ │ │├───┼───┼──────┼──────┼─────┼───┼──┼───┤│施用第│有期徒│99年5 月26日│臺灣板橋地方│本院99年度│100 年│同前│100 年││二級毒│刑5 月│晚間11時採尿│法院檢察署99│易字第2513│1 月20│ │3 月1 ││品 │ │前回溯96小時│年度毒偵字第│號 │日 │ │日 ││ │ │內某時許 │4605號 │ │ │ │ │├───┼───┼──────┼──────┼─────┼───┼──┼───┤│施用第│有期徒│99年10月10日│臺灣板橋地方│本院100 年│100 年│同前│100 年││二級毒│刑4 月│ │法院檢察署99│度簡字第 │2 月8 │ │3 月2 ││品 │ │ │年度毒偵緝字│480 號 │日 │ │日 ││ │ │ │第831 號 │ │ │ │ │├───┼───┼──────┼──────┼─────┼───┼──┼───┤│施用第│有期徒│99年12月10日│臺灣板橋地方│本院100 年│100 年│同前│100 年││二級毒│刑5 月│採尿前回溯96│法院檢察署 │度簡字第 │5 月31│ │7 月1 ││品 │ │小時內某時許│100 年度毒偵│4005號 │日 │ │日 ││ │ │ │字第2584號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林惠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57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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