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1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 玲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於民國98年5 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1 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楊玲前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63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47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76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於98年5 月13日入監服刑,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0 年9月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 年9 月3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100 年1月19日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