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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5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李幼妃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1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明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3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建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明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於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百年一月二十五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幼妃

書記官 廖貞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5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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