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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22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廖怡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22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嘉貞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嘉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嘉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00 年1 月2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2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有期徒刑8 月,減刑為有期徒刑9 月、有期徒刑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96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708號、最高法院台上字第512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接續執行,嗣於100 年1 月26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1000002282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了日為100 年5 月8 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台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件在卷足稽。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唪法第481 迢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張惠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22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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