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37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37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志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志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志宏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簡字第1022號、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2737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犯罪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為警採尿送驗│100 年2 月13日凌晨0時 │ │) │前之2 、3 日內之某時 │10分許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 │ │ │ │及案├────┼────────────┼───────────┤ │號 │案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180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1455號│ ├──┼────┼────────────┼───────────┤ │最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號 │100 年度簡字第1022號 │100年度簡字第2737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0 年3 月22日 │100 年4 月26日 │ ├──┼────┼────────────┼───────────┤ │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號 │100 年度簡字第1022號 │100 年度簡字第2737號 │ │決 ├────┼────────────┼───────────┤ │ │確定日期│100 年4 月11日 │100 年5 月1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