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525號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林家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525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771號、100年度他字第38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非制式子彈參顆,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他字第3871號被告即年籍不詳之人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未能查得何人涉犯前揭罪嫌,業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100 年8 月16日簽請他結。惟扣案之非制式子彈5 顆(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9.0 ±0.5mm ),經鑑驗後具有殺傷力,係屬違禁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 年6 月28日刑鑑字第1000068925號鑑定書在卷可參。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聲請書誤載為刑法第40條但書,及誤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以及誤載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槍砲彈藥刀械管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非制式子彈5 顆(已試射2 顆),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係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9.0 ±0.5mm 金屬彈頭而成,採樣2 顆試射,可擊發,均具有殺傷力無訛,此有該局出具之100 年6 月28日刑鑑字第1000068925號槍彈鑑定書影本一份在卷可參,足徵扣案前開子彈,確均屬違禁物無訛,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 條第1項第1 款、第2 款規定所稱之彈藥,均係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未經試射之非制式子彈3 顆部分,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業經採樣試射之非制式子彈2 顆,經送前揭機關以試射法鑑驗結果,均已擊發而失其效能,即失其違禁物之性質,聲請人仍就此部分聲請宣告沒收,容有未當,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家賢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525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