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93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938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紀超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28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紀超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紀超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一覽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楊紀超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於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網路列印、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楊紀超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1 │ 2 │ 3 │├────────┼─────┼─────┼─────┤│罪名 │竊盜 │駕駛動力交│過失傷害人││ │ │通工具肇事│ ││ │ │,致人受傷│ ││ │ │而逃逸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有期徒刑8 │有期徒刑3 ││ │月,如易科│月 │月 ││ │罰金,以新│ │ ││ │臺幣1 千元│ │ ││ │折算1 日 │ │ │├────────┼─────┼─────┼─────┤│犯罪日期 │99年5 月27│97年8 月31│97年8 月31││ │日 │日 │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年度案號 │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方法院檢察││ │署99年度速│署99年度偵│署99年度偵││ │偵字第3612│緝字第162 │緝字第162 ││ │號 │號 │號 │├───┬────┼─────┼─────┼─────┤│ │法院 │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 │ │方法院 │方法院 │方法院 ││ ├────┼─────┼─────┼─────┤│最 後│案號 │99年度簡字│99年度交訴│99年度交訴││事實審│ │第5768號 │字第23號 │字第23號 ││ ├────┼─────┼─────┼─────┤│ │判決日期│99年7 月13│100 年2 月│100 年2 月││ │ │日 │25日 │25日 │├───┼────┼─────┼─────┼─────┤│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 決├────┼─────┼─────┼─────┤│ │判決確定│99年8 月13│100 年5 月│100 年5 月││ │日期 │日 │19日 │19日 │├───┼────┴─────┴─────┴─────┤│ │上開編號2 、3 所示之有期徒刑,經同一判決(本││備 註│院99年度交訴字第2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 │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