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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11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11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華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224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華輝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華輝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曾華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饒金鳳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犯   罪  日   期│99年7 月13日12時36分為警採尿│99年9 月21日4 時為警採尿時往│
│                │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聲請│
│                │聲請書略載「99年7 月13日」,│書略載「99年9 月21日」,茲予│
│                │茲予補充)                  │補充)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
│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6430號              │毒偵字第7541號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99年度簡字第7430號          │99年度簡字第9457號          │
│      ├────┼──────────────┼──────────────┤
│      │判決日期│99年9 月3 日                │99年11月23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
│      ├────┼──────────────┼──────────────┤
│確  定│案    號│同上                        │同上                        │
│判  決├────┼──────────────┼──────────────┤
│      │確定日期│99年10月6 日                │99年12月27日                │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11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