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3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34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呂建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2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建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查受刑人呂建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本院98年度易字第482 號判決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464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應予補充更正為「97年12月1 日下午4 時30分許為警採尿前26小時內某時」),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