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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六四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黃一鑫張春福林勤純李錦樑陳國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六四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0四七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四四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原判決係以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明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述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過輕,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第一審判決以上訴人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下稱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為警採尿回溯二十六小時前(原判決誤載為下午四時三十分),在台北縣樹林市友人住處內,施用海洛因一次。嗣於同日下午四時許,為警緝獲採尿查悉等情,業據上訴人於偵查及第一審坦承不諱,因而論處上訴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處有期徒刑十月),上訴人不服該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其理由略稱上訴人施用海洛因屬自戕行為,並未傷害他人,係學識淺薄所致;且上訴人犯後坦承不諱深感悔悟,請從輕量刑云云,業據第一審判決詳載不足採信之理由,上訴人上訴未依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依上開說明,自非屬得上訴第二審之具體事由。因認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查第二審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又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仍未補提理由書者,固應由第一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定期間先命補正;如第一審法院未命補正,則由第二審法院審判長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定期間先命補正。惟上訴書狀既已敘述理由,無論所提上訴理由是否具體,仍屬已敘述上訴理由,第一審法院或第二審法院審判長均毋庸命補正。原判決說明上訴人所具上訴理由狀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應認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上訴(見原判決理由一),核無不合,自無上訴意旨所指未依法命其補正之違法。上訴意旨另指警員採尿檢驗具有瑕疵;且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為警查獲時間竟在施用海洛因之前,顯有矛盾云云,既未依卷證資料,就原審所為不合法律上程式駁回上訴之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情形,為具體指摘,自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要件。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K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八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一 鑫

法官 張 春 福

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陳 國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八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六四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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