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5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58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俋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272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俋辰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俋辰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俋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犯 罪 日 期│99年5 月8 日凌晨1 時30分為警│99年7 月1 日 │ │ │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 │許(聲請書略載「99年5 月8 日│ │ │ │」,茲予補充)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 │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4131號 │毒偵字第5506號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99年度簡字第6028號 │99年度簡字第6950號 │ │ ├────┼──────────────┼──────────────┤ │ │判決日期│99年7 月12日 │99年8 月25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 │ ├────┼──────────────┼──────────────┤ │確 定│案 號│同上 │同上 │ │判 決├────┼──────────────┼──────────────┤ │ │確定日期│99年8 月16日 │99年9 月27日 │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