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82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821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家銘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家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家銘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於民國99年3 月4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12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洪家銘因:㈠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21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㈡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607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㈢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963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嗣上開㈠至㈢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60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受刑人自99年3 月4 日入監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1 年4 月3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 年2 月2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12月9 日法授矯字第10001292781號函暨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