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87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879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科佑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科佑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科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書附表編號3 最後事實審案號欄誤載為「100 年度簡字第6965號」,應更正為「100 年度簡字第7363號」),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李科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