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09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099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銘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7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銘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於民國99年2 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12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事後以裁定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謝銘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209 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 萬元,緩刑2 年確定(嗣經撤銷緩刑)。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1937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4456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而受刑人於99年2 月26日入監接續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100 年12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324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 年6 月28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100 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400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