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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2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曹惠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2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正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正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正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吳正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

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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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曹惠玲

書記官 蕭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罪 │ 宣 │犯罪│偵查機│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執  行│
│  │    │    │    │      ├─┬───┬──┼─┬───┬──┤      │
│  │    │ 告 │    │關及年│法│案  號│判決│法│案  號│確定│      │
│  │    │    │    │      │  ├───┤    │  ├───┤    │      │
│號│ 名 │ 刑 │日期│度案號│院│年字號│日期│院│年字號│日期│案  號│
├─┼──┼──┼──┼───┼─┼───┼──┼─┼───┼──┼───┤
│1│毒品│有期│99年│板橋地│板│99年度│99年│板│99年度│99年│板橋地│
│  │危害│徒刑│02月│檢99年│橋│簡字第│04月│橋│簡字第│08月│檢99年│
│  │防制│4 月│05日│毒偵字│地│3446號│28日│地│3446號│23日│執字第│
│  │條例│    │    │第2061│院│      │    │院│      │    │11677 │
│  │    │    │    │號    │  │      │    │  │      │    │號    │
├─┼──┼──┼──┼───┼─┼───┼──┼─┼───┼──┼───┤
│2│毒品│有期│99年│板橋地│板│99年度│99年│板│99年度│99年│板橋地│
│  │危害│徒刑│03月│檢99年│橋│簡字第│05月│橋│簡字第│10月│檢99年│
│  │防制│4 月│09日│毒偵字│地│4017號│10日│地│4017號│01日│執字第│
│  │條例│    │    │第2460│院│      │    │院│      │    │13899 │
│  │    │    │    │號    │  │      │    │  │      │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2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