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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30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楊明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3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受刑人
李偉群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偉群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本案受刑人李偉群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各罪均得易科罰金)後,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再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明佳

書記官 林金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30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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