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5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93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俞秀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9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世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5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世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葉世釗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63號、本院98年度訴字第4093號、98年度訴字第4469號、99年度簡字第578 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俞秀美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戶籍法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5 月    │
├───────┼────────┼────────┼────────┼────────┤
│犯罪日期(民國│98年7 月13日22時│98年9 月9 日某時│98年9 月15日凌晨│98年8 月20日某時│
│)            │許              │許              │0 時許          │許              │
├──┬────┼────────┼────────┼────────┼────────┤
│偵查│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    │98年度毒偵字第51│98年度毒偵字第83│98年度毒偵字第18│98年度偵字第2515│
│    │        │92號            │86號            │01號            │8 號            │
├──┼────┼────────┼────────┼────────┼────────┤
│最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  ├────┼────────┼────────┼────────┼────────┤
│事  │案號    │98年度訴字第4093│98年度訴字第4469│98年度訴字第1863│99年度簡字第578 │
│實  │        │號              │號              │號              │號              │
│審  ├────┼────────┼────────┼────────┼────────┤
│    │判決日期│98年12月31日    │98年12月31日    │99年2 月5 日    │99年4 月22日    │
├──┼────┼────────┼────────┼────────┼────────┤
│確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  ├────┼────────┼────────┼────────┼────────┤
│判  │案號    │98年度訴字第4093│98年度訴字第4469│98年度訴字第1863│99年度簡字第578 │
│決  │        │號              │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99年1 月25日    │99年1 月22日    │99年2 月22日    │99年5 月14日    │
├──┴────┼────────┴────────┴────────┴────────┤
│   備    註   │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815 號裁定應│
│              │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93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