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7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71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馬子良
- 即被告
具 保 人 李翠玉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1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翠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被告已獲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8年刑保工字第069 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馬子良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7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減為有期徒刑9 月確定。被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又具保人李翠玉經通知亦未帶同或促請被告到案之事實,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2 紙、送達證書3 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書1 件及拘提報告書2 份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未到案接受執行乙節,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顯然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伯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