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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自字第10號

背信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許必奇陳俞伶林琮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自字第10號

自訴人
光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欽
被告
劉瓊惠
選任辯護人
林家慶律師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背信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而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7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29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自訴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之規定。

二、查自訴人光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件自訴,雖曾委任郭清寶律師、鍾靚凌律師為自訴代理人,然於民國102 年2 月21日具狀陳報已與郭清寶律師、鍾靚凌律師解除委任關係,有刑事陳報解除委任狀1 紙在卷可稽,為符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逾期不補正,即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32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陳俞伶

法 官 林琮欽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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