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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42號

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朱嘉川蔡慧雯羅惠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42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億興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蘇雅君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黃曼瑤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律師
被告
黃荃科
選任辯護人
陳孟彥律師
被告
永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許有讓
被告
李介然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鄒孟昇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羅惠雯

書記官 蘇宥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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