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藥事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官朱嘉川、蔡慧雯、羅惠雯
- 法定代理人蘇雅君、許有讓
- 被告億興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黃荃科、永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介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242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億興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蘇雅君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曼瑤律師 陳志峯律師 被 告 黃荃科 選任辯護人 陳孟彥律師 被 告 永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許有讓 被 告 李介然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鄒孟昇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宥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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