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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6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陳正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861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振裕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4322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蔡振裕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蔡振裕前於民國93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207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94年1 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字第57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98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緝字第105 號、第106 號、第107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087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4 罪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42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另於97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6056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經與前開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部分接續執行,於99年7 月16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又於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124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嗣並經撤銷前開假釋,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6 月30日,於100 年5 月7 日入監執行(以上犯罪於本案均不構成累犯)。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0 年5 月7 日上午某時許(起訴書略載為100 年5 月7 日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街25巷11號2 樓住處內(起訴書略載為不詳地點),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後吸食之方式(起訴書略載為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同日下午3 時許,因另案遭通緝,為警在新北市○○區○○路63巷口緝獲,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後,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蔡振裕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在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而被告經警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經送請檢驗之結果,確呈嗎啡陽性反應,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5 月25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被移送人姓名代碼對照表1 紙附卷可稽,是堪認被告自白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應與事實相符。再觀之事實欄所載被告前案紀錄,被告於初次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又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論罪科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其再犯本案,已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之「初犯」或「5 年後再犯」,自應依同條例第10條處罰(最高法院97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98年度臺非字第12號判決參照)。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被告施用前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海洛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並多次經判處罪刑,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兼酌其施用毒品行為本質上係屬自我戕害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應較低,暨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及檢察官具體求刑有期徒刑10月猶嫌過重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超偉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偉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61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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