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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
    廖怡貞

  • 當事人
    李宗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202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宗憲 選任辯護人 吳宜財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6549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宗憲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李宗憲為魔法貓實業有限公司(原址設新北市○○區○○街15號1 樓,以下簡稱魔法貓公司)實際負責人,於民國94年2 月25日至同年7 月26日並為登記負責人,94年7 月27日變更登記負責人許婉淩(許婉淩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為商業會計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明知魔法貓公司於94年3 月至95年12月間,與附表一、二所示營業人並無交易事實,仍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自94年7 月27日起並與許婉淩基於犯意之聯絡,於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及協辦機關領取空白統一發票後,將魔法貓公司銷售貨物或服務予附表一所示營業人之不實事項及金額,填載於魔法貓公司統一發票上,開立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208 張,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分別交付各該公司行號作為進項憑證,扣減銷項稅額(除未經提出申報扣抵部分外),以此方式,幫助逃漏稅捐計0000000 元(詳如附表一)。又為避免遭稅捐機關察覺上情,乃於同一時期,陸續自附表二所示營業人取得不實之統一發票100 張,金額共計00000000元(詳如附表二),作為魔法貓公司之進項憑證,沖抵銷項金額。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李宗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許婉淩、余信南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述在卷,且有魔法貓實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及歷次變更登記資料、統一發票派查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營業稅稅籍查詢資料、申報書跨中心查詢資料、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各1 件、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2 件、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11件附卷可資佐證,俱徵被告前揭不利於己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此部分無庸另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被告行為終了時為95年12月間,係在商業會計法、刑法修正施行後,檢察官起訴書所犯法條欄認應比較新舊法,適用95年5 月26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及95年7 月1 日修正前刑法規定,容有誤會)。被告就前開犯行,自94年7 月27日起與許婉淩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前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犯行,各係基於單一犯罪目的,反覆實施,各行為彼此間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分別評價為集合犯。又被告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予營業人逃漏稅捐,係以一行為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爰審酌被告填製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嚴重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並紊亂稅捐稽徵體制,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虛開統一發票幫助逃漏稅捐之期間、數額,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資為懲儆。 三、被告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罪,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前,且合於減刑要件,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減其刑為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范孟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廖怡貞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惠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 │附表一(新臺幣) │ ├──┬───────────┬───┬─────┬────────┤ │編號│營業人 │張數 │金額 │稅額 │ ├──┼───────────┼───┼─────┼────────┤ │ 1 │瑩勝國際有限公司 │1 張 │492000元 │24600元 │ ├──┼───────────┼───┼─────┼────────┤ │ 2 │凱瑟琳婚紗攝影有限公司│1 張 │20000元 │1000元 │ ├──┼───────────┼───┼─────┼────────┤ │ 3 │摩叻達國際有限公司 │1 張 │40000元 │2000元 │ ├──┼───────────┼───┼─────┼────────┤ │ 4 │六順企業廣告有限公司 │1 張 │800 元 │未提出申報 │ ├──┼───────────┼───┼─────┼────────┤ │ 5 │倫宜企業有限公司 │103 張│00000000元│提出102 張申報,│ │ │ │ │ │扣抵稅額0000000 │ │ │ │ │ │元 │ ├──┼───────────┼───┼─────┼────────┤ │ 6 │安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2張 │00000000元│提出79張申報,扣│ │ │ │ │ │抵稅額0000000 元│ ├──┼───────────┼───┼─────┼────────┤ │ 7 │誠力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2 張 │300000元 │15000 元 │ ├──┼───────────┼───┼─────┼────────┤ │ 8 │達崴國際有限公司 │3 張 │137560元 │提出2 張申報,扣│ │ │ │ │ │抵稅額6500元 │ ├──┼───────────┼───┼─────┼────────┤ │ 9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中小企│8 張 │173060元 │8654元 │ │ │業協會 │ │ │ │ ├──┼───────────┼───┼─────┼────────┤ │ 10│薪傳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1 張 │75000元 │3750元 │ ├──┼───────────┼───┼─────┼────────┤ │ 11│鼎易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1 張 │150000元 │未提出申報 │ │ │司 │ │ │ │ ├──┼───────────┼───┼─────┼────────┤ │ 12│台灣德鉑股份有限公司 │1 張 │155000元 │7750元 │ ├──┼───────────┼───┼─────┼────────┤ │ 13│瑞貝卡國際有限公司 │1 張 │240000元 │12000元 │ ├──┼───────────┼───┼─────┼────────┤ │ 14│冠羿工業有限公司 │2 張 │142100元 │7105元 │ └──┴───────────┴───┴─────┴────────┘ ┌─────────────────────────────────┐ │附表二(新臺幣) │ ├──┬────────────┬────┬────────────┤ │編號│營業人 │統一發票│金額 │ ├──┼────────────┼────┼────────────┤ │ 1 │倫宜企業有限公司 │1 張 │200000元 │ ├──┼────────────┼────┼────────────┤ │ 2 │昱景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2 張 │600000元 │ ├──┼────────────┼────┼────────────┤ │ 3 │瑞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3張 │00000000元 │ ├──┼────────────┼────┼────────────┤ │ 4 │趨視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9 張 │0000000元 │ ├──┼────────────┼────┼────────────┤ │ 5 │佛穎有限公司 │12張 │0000000元 │ ├──┼────────────┼────┼────────────┤ │ 6 │崴盛國際有限公司 │13張 │0000000元 │ ├──┼────────────┼────┼────────────┤ │ 7 │天恩生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9張 │0000000元 │ ├──┼────────────┼────┼────────────┤ │ 8 │廣聯資訊有限公司 │7 張 │0000000元 │ ├──┼────────────┼────┼────────────┤ │ 9 │源得股份有限公司 │3 張 │0000000元 │ ├──┼────────────┼────┼────────────┤ │ 10 │顓麗企業有限公司 │3 張 │0000000元 │ ├──┼────────────┼────┼────────────┤ │ 11 │榮建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 張 │000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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