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李幼妃劉凱寧鄭凱文

  • 被告
    陳國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538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緝字第21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國雄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 實 一、陳國雄前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335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9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93年10月14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依其社會經驗,應有相當智識程度,對於他人之邀而擔任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可能使他人利用該公司開立無實際交易內容之不實統一發票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竟因積欠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郭天霖」成年男子新台幣(下同)5 萬元之債務,即應其之邀,自95年11月1 日起,擔任設於臺北縣中和市(現改制為新北市中和區○○○街148 巷10號6 樓漢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漢藝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且於95年11月1 日完成登記。嗣陳國雄與「郭天霖」共同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自95年11月1 日至96年7 月8 日止,明知漢藝公司未向凡風企業有限公司之營業人進貨,竟取得其虛開之不實統一發票分別共54紙,銷售額計25,745,031元,稅額共計1,287,252 元(起訴書誤載為共76 紙 ,銷售額計36,579,893元,稅額共計1,828,996 元),充當該公司進項憑證,並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又於同期間,明知漢藝公司無銷貨事實,竟虛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108 紙,銷售額計39,093,642元,稅額合計1,954,690 元,交付予如附表一所示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如附表一所示營業人並持之申報扣抵稅額共101 紙,銷售額計38,951,547元,致陳國雄等人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分別達1,947,585 元,而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亦定有明文。查本件所援引之下列事證(詳後述),或有部分證據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為傳聞證據,就上開事證,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均明知此情,且皆未於本院審理過程中聲明異議,又本院審酌前開證人陳述及書證作成時之情況均屬正常,並無違法取證之情事,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是認適當作為證據,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認上開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陳國雄固坦認其於95年11月間,曾應「郭天霖」之邀擔任漢藝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乙情,惟否認有何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等犯行,並辯稱:伊當時罹患心臟病,有向「郭天霖」借錢,「郭天霖」叫伊擔任公司負責人,才幫伊辦健保,因欠對方人情,沒辦法才同意,伊與「郭天霖」不是很熟,且不常見面,但「郭天霖」稱自己信用不好無法擔任負責人,且說這沒有關係,伊才同意配合簽立文件,但不清簽署文件之內容,故伊也是被害人云云。經查: ㈠被告陳國雄應友人「郭天霖」之邀擔任漢藝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委請記帳業者鄭美滿辦理該公司之負責人變更登記事宜後,明知漢藝公司與附表一所示之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仍任令「郭天霖」等人以漢藝公司名義填製如附表一所示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108 張,分別交予附表一所示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幫助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以詐術逃漏營業稅等事實,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1 份,暨附件所附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漢藝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漢藝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財政部臺灣省國稅局營業人統一發票購票證、95、96年度申報書、進項來源明細、銷項去路明細、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等各1 份附卷可稽,且參諸上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所載,可見於被告陳國雄擔任漢藝公司負責人即自95年11月起至96年7 月止之期間,漢藝公司與凡風企業有限公司雖有進貨之交易紀錄,惟凡風企業有限公司係屬虛設行號,而遭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移送檢察機關偵辦在案,此有該局刑事案件告發書在卷可查(見同上偵查卷第97至105 頁),是漢藝公司於被告擔任負責人期間是否確有進貨之事實已非無疑,又訊之被告陳國雄於偵查中對於與漢藝公司交易之對象均諉稱不知,足見其等以漢藝公司名義所填製如附表一所示之會計憑證,均係虛偽不實,目的係用以幫助如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以詐術逃漏營業稅等事實,洵堪認定。 ㈡被告雖以上揭情詞置辯,然訊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同時供稱:伊與「郭天霖」不熟悉,且不常見面,係因他人介紹伊幫「郭天霖」照顧樹園而認識,因當時向「郭天霖」借款5 萬元,積欠「郭天霖」人情,又對方說如果賺錢可分百分之十之紅利,才同意擔任漢藝公司之負責人等語,足見被告與「郭天霖」並非熟識,對於「郭天霖」誘之以利以邀約擔任漢藝公司之負責人,其身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對此非基於私人情誼、憑空而來且係不勞而獲之利益,當無不心生疑竇之理,且「郭天霖」倘非有利可圖,何以與被告相識未久,除同意借款予被告外,又無需被告出資或分擔公司任何經營之責任,即承諾分紅予被告,是被告辯稱:不清楚伊簽署文件之內容,自己亦係受害者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要難遽採。再者,質諸證人即記帳業者鄭美滿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伊經朋友介紹認識被告,於被告擔任漢藝公司負責人期間,伊有幫忙該公司請領發票及處理稅務方面事宜,有時被告會親自與伊接洽,有時則是派人來,請領得發票後,伊曾交付予被告,被告也曾親自交付會計憑證至事務所;被告擔任漢藝公司負責人時,常見被告至事務所拿稅務的東西,包括申報書及轉讓公司予他人的文件,也是被告本人來拿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69 至172 頁、99年度偵字第26388 號偵查卷第204 至208 頁),可證被告於擔任漢藝公司負責人期間,確實曾親自領得該公司之發票,甚且親自交付所取得之會計憑證予證人鄭美滿處理稅務,由此益徵被告對於漢藝公司未實際經營,仍持續虛偽開立發票,以供附表一所示之公司逃漏營業稅捐乙節,知之甚明,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辯以:伊從未領得發票云云(見本院卷第31頁),及審理程序中改辯稱:伊忘記領得幾次發票,且領得發票後均交給「郭天霖」,並非伊在使用,「郭天霖」叫伊至事務所,均係以信封袋包裹文件,故不知情云云(見本院卷第178 頁背面),均非可採;佐以被告前於94年3 月間,已曾同意擔任「財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而自94年3 月起至同年12月止,同因多次虛開發票,幫助逃漏稅捐之金額不斐,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729 號判決書(見本院卷第20至22頁)各1 份在卷可考,準此,堪認被告對於倘擔任公司之人頭負責人,而將衍生之責任及風險,當顯可能預見,況如非其別有所圖,豈可能明知「郭天霖」自承信用不佳之情況下,仍同意其之邀約擔任漢藝公司之負責人,並甘冒日後一同與「郭天霖」遭追究法律責任之風險。從而,本院對於前開被告之辯詞自難採信。 ㈢綜上,被告所辯各節,均顯係卸責之詞,尚難憑採。被告前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係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列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 號、87年度台上字第11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被告陳國雄身為商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事項仍以漢藝公司名義填製附表一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並將108 紙發票交付予附表一所示公司充作進項憑證,該等公司再持其中101 張發票向稅捐主管機關申報進項金額,憑供扣抵銷項稅額,核其所為事實欄所示之行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就開立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發票,並提供予附表一所示之公司逃漏稅捐,與共犯「郭天霖」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自95年11月1 日起至96年7 月8 日止,擔任漢藝公司負責人期間,對於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並幫助如附表一所示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犯行,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係接續犯,應各論以包括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其以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作為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行為方式,該等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重疊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故應認被告乃出於一個犯意,實行一個犯罪行為,而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依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又被告曾有事實欄所載之犯罪宣告及執行情形,於93年10月1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 年內故意再犯前揭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因擔任公司登記負責人,虛開發票幫助他公司逃漏稅,而遭法院判處罪刑之前科紀錄,業如前述,素行不良,竟無視國家法令規定,食髓知味後又重施故技,致國家財政遭受損失,且影響稅賦管理之公平與正確性,惡性非輕,復於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期間、幫助逃漏稅捐之數額,及犯罪之所得、參與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本院綜合斟酌上情,認對被告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為妥適,公訴人求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併科罰金20萬元,尚嫌過重,附此敘明。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陳國雄與年籍姓名不詳之某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明知漢藝公司自96年7 月9 日起迄96 年11 月28日止(除本院認明自95年11月1 日起至96年7 月8 日止前揭有罪之犯行外),並未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二所示台灣邁訊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之事實,竟於前揭期間,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27紙,銷售額共計13,058,499元,充作附表二所示公司之進項憑證,該等公司持其中23紙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藉以抵扣並逃漏應付之營業稅計561,924 元,因認被告此部分之行為同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云云。 ㈡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㈢查漢藝公司於96年7 月9 日至同年11月28日止虛開發票予附表二所示公司,不實發票之張數共計27紙,銷售額13,058,499元,其中23紙發票用以充作附表二所示公司之進項憑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藉以抵扣並逃漏應付之營業稅計561,924 元等情,有卷附漢藝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申報書等資料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26388 號偵查卷第18至34頁),此部分之事實固堪認定。惟觀諸卷附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及新北市政府100 年12月7 日函所附漢藝公司登記案卷(見同上開偵查卷第3 頁背面、本院卷第119 頁背面、第123 頁背面),可知漢藝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於96年7 月9 日已由被告變更登記為林石松、嗣於96年8 月30日再變更登記為鄧志平,是自96年7 月9 日起,被告即已非漢藝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基此,被告自無從成立公訴意旨所述前揭商業負責人開立不實發票等之犯行,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佐證被告有續為其他幫助逃漏稅捐罪等犯行,自不得僅憑前開各節,推認被告有此部分之犯行。公訴意旨漏未予詳查,遽論被告除本院認明自95年11月1 日起至96年7 月8 日止有罪之犯行外,亦有自96年7 月9 日起迄96年11月28日止接續為同一罪嫌,容有誤會。從而,被告被訴此部分之行為,因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揆諸前開規定與說明,原應諭知無罪,惟公訴人認被告此部分犯行與前揭本院認定有罪部分,有集合犯之一罪之關係(見本院卷第179 頁背面),爰不另為無罪諭知。至漢藝公司向凡風企業有限公司所取得虛偽不實之發票,用以申報營業稅部分,公訴意旨對於與被告相關之發票張數、銷售總額、稅額雖亦有誤載,然漢藝公司既未實際營業,無進銷貨之事實,自無涉犯逃漏營業稅之問題,且亦非起訴範圍,爰逕予更正,而無不另為無罪諭知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孟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幼妃 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鄭凱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一:(95年11月1日起至96年7月8日止) ┌──┬─────┬─────────────────┬────────────────┐ │編號│營業人名稱│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 │ ├───┬──────┬──────┼──┬──────┬──────┤ │ │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張數│銷售額 │稅額 │ ├──┼─────┼───┼──────┼──────┼──┼──────┼──────┤ │ 1 │台灣邁訊數│ 1 │ 536,630 │ 26,832 │ 1 │ 536,630 │ 26,832 │ │ │位科技股份│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2 │武昌電化商│ 4 │ 95,523 │ 4,777 │ 1 │ 76,000 │ 3,800 │ │ │品有限公司│ │ │ │ │ │ │ ├──┼─────┼───┼──────┼──────┼──┼──────┼──────┤ │ 3 │優特聯合實│ 1 │ 20,952 │ 1,048 │ 0 │ 0 │ 0 │ │ │業有限公司│ │ │ │ │ │ │ ├──┼─────┼───┼──────┼──────┼──┼──────┼──────┤ │ 4 │寶威國際有│ 7 │4,137,700 │ 206,885 │ 7 │4,137,700 │206,885 │ │ │限公司 │ │ │ │ │ │ │ ├──┼─────┼───┼──────┼──────┼──┼──────┼──────┤ │ 5 │新宇科技服│ 23 │ 408,053 │ 20,405 │ 22 │ 395,005 │ 19,753 │ │ │務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6 │甜蜜之戀酒│ 1 │ 96,857 │ 4,843 │ 1 │ 96,857 │ 4,843 │ │ │吧 │ │ │ │ │ │ │ ├──┼─────┼───┼──────┼──────┼──┼──────┼──────┤ │ 7 │合償有限公│ 4 │2,724,800 │ 136,240 │ 4 │2,724,800 │136,240 │ │ │司 │ │ │ │ │ │ │ ├──┼─────┼───┼──────┼──────┼──┼──────┼──────┤ │ 8 │天原企業有│ 1 │ 76,190 │ 3,810 │ 1 │ 76,190 │ 3,810 │ │ │限公司 │ │ │ │ │ │ │ ├──┼─────┼───┼──────┼──────┼──┼──────┼──────┤ │ 9 │德輝國際有│ 1 │ 608,000 │ 30,400 │ 1 │ 608,000 │ 30,400 │ │ │限公司 │ │ │ │ │ │ │ ├──┼─────┼───┼──────┼──────┼──┼──────┼──────┤ │10 │海輝國際有│ 3 │1,365,800 │ 68,290 │ 3 │1,365,800 │ 68,290 │ │ │限公司 │ │ │ │ │ │ │ ├──┼─────┼───┼──────┼──────┼──┼──────┼──────┤ │11 │鴻嘉國際實│ 3 │1,435,650 │ 71,783 │ 3 │1,435,650 │ 71,783 │ │ │業有限公司│ │ │ │ │ │ │ ├──┼─────┼───┼──────┼──────┼──┼──────┼──────┤ │12 │茂勝開發股│ 1 │ 71,429 │ 3,571 │ 0 │ 0 │ 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13 │華統實業有│ 1 │ 23,810 │ 1,190 │ 1 │ 23,810 │ 1,190 │ │ │限公司 │ │ │ │ │ │ │ ├──┼─────┼───┼──────┼──────┼──┼──────┼──────┤ │14 │展茂電機股│ 1 │ 95,238 │ 4,762 │ 1 │ 95,238 │ 4,762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15 │長洲精密實│ 1 │ 38,095 │ 1,905 │ 1 │ 38,095 │ 1,905 │ │ │業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16 │國順預拌混│ 2 │ 43,276 │ 2,163 │ 2 │ 43,276 │ 2,163 │ │ │泥土股份有│ │ │ │ │ │ │ │ │限公司土城│ │ │ │ │ │ │ │ │分公司 │ │ │ │ │ │ │ ├──┼─────┼───┼──────┼──────┼──┼──────┼──────┤ │17 │吉寶精密工│ 1 │ 20,000 │ 1,000 │ 1 │ 20,000 │ 1,000 │ │ │業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18 │振元壓鑄廠│ 1 │ 17,143 │ 857 │ 0 │ 0 │ 0 │ ├──┼─────┼───┼──────┼──────┼──┼──────┼──────┤ │19 │詠勝國際企│ 8 │4,828,640 │ 241,432 │ 8 │4,828,640 │241,432 │ │ │業有限公司│ │ │ │ │ │ │ ├──┼─────┼───┼──────┼──────┼──┼──────┼──────┤ │20 │坤讚企業有│ 6 │3,480,300 │ 174,015 │ 6 │3,480,300 │174,015 │ │ │限公司 │ │ │ │ │ │ │ ├──┼─────┼───┼──────┼──────┼──┼──────┼──────┤ │21 │兒童世界商│ 1 │ 45,714 │ 2,286 │ 1 │ 45,714 │ 2,286 │ │ │行 │ │ │ │ │ │ │ ├──┼─────┼───┼──────┼──────┼──┼──────┼──────┤ │22 │儀瑞企業股│ 18 │7,777,902 │ 388,898 │ 18 │7,777,902 │388,898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23 │明遠電器行│ 1 │ 17,143 │ 857 │ 1 │ 17,143 │ 857 │ ├──┼─────┼───┼──────┼──────┼──┼──────┼──────┤ │24 │暘豐冷氣工│ 1 │ 114,381 │ 5,719 │ 1 │ 114,381 │ 5,719 │ │ │程有限公司│ │ │ │ │ │ │ ├──┼─────┼───┼──────┼──────┼──┼──────┼──────┤ │25 │新峰精密刀│ 2 │ 190,859 │ 9,543 │ 2 │ 190,859 │ 9,543 │ │ │具有限公司│ │ │ │ │ │ │ ├──┼─────┼───┼──────┼──────┼──┼──────┼──────┤ │26 │材鈞企業有│ 12 │9,936,462 │ 496,824 │ 12 │9,936,462 │496,824 │ │ │限公司 │ │ │ │ │ │ │ ├──┼─────┼───┼──────┼──────┼──┼──────┼──────┤ │27 │眾金企業有│ 2 │ 887,095 │ 44,355 │ 2 │ 887,095 │ 44,355 │ │ │限公司 │ │ │ │ │ │ │ ├──┼─────┼───┼──────┼──────┼──┼──────┼──────┤ │合計│ │ 108 │39,093,642 │1,954,690 │101 │38,951,547 │1,947,585 │ └──┴─────┴───┴──────┴──────┴──┴──────┴──────┘ 附表二:(96年7月9日起至96年11月28日止) ┌──┬─────┬─────────────────┬───────────────┐ │編號│營業人名稱│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00.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 │ ├───┬──────┬──────┼──┬──────┬─────┤ │ │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張數│銷售額 │稅額 │ ├──┼─────┼───┼──────┼──────┼──┼──────┼─────┤ │ 1 │台灣邁訊數│ 1 │ 320,810 │16,040 │ 0 │ 0 │ 0│ │ │位科技股份│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2 │寶威國際有│ 3 │1,499,250 │ 74,963 │ 0 │ 0 │ 0│ │ │限公司 │ │ │ │ │ │ │ ├──┼─────┼───┼──────┼──────┼──┼──────┼─────┤ │ 3 │勁享國際事│ 3 │1,791,500 │ 89,576 │ 3 │1,791,500 │89,576 │ │ │業有限公司│ │ │ │ │ │ │ ├──┼─────┼───┼──────┼──────┼──┼──────┼─────┤ │ 4 │合償有限公│ 3 │1,571,075 │78,554 │ 3 │1,571,075 │78,554 │ │ │司 │ │ │ │ │ │ │ ├──┼─────┼───┼──────┼──────┼──┼──────┼─────┤ │ 5 │海輝國際有│ 7 │1,542,915 │77,146 │ 7 │1,542,915 │77,146 │ │ │限公司 │ │ │ │ │ │ │ ├──┼─────┼───┼──────┼──────┼──┼──────┼─────┤ │ 6 │鴻嘉國際實│ 3 │1,558,370 │77,919 │ 3 │1,558,370 │77,919 │ │ │業有限公司│ │ │ │ │ │ │ ├──┼─────┼───┼──────┼──────┼──┼──────┼─────┤ │ 7 │坤讚企業有│ 3 │1,734,800 │86,740 │ 3 │1,734,800 │86,740 │ │ │限公司 │ │ │ │ │ │ │ ├──┼─────┼───┼──────┼──────┼──┼──────┼─────┤ │ 8 │材鈞企業有│ 4 │3,039,779 │151,989 │ 4 │3,039,779 │151,989 │ │ │限公司 │ │ │ │ │ │ │ ├──┼─────┼───┼──────┼──────┼──┼──────┼─────┤ │合計│ │ 27 │13,058,499 │652,927 │ 23 │11,238,439 │561,924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