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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4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連雅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844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柏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1244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評議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式,判決如下:

主文

林柏光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林柏光前曾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93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944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96年5 月9 日戒治期滿,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14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527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其於98年1 月5 日入監服刑,嗣於98年8 月4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件構成累犯)。詎竟仍未戒除毒癮,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9年11月23日為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同日,為警持搜索票在新北市鶯歌區○○○路223 巷12號居處查獲,且經採集其尿液送驗均呈海洛因代謝物嗎啡類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被告林柏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柏光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自白不諱,又被告經警查獲後,於99年11月23日,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介壽路派出所所採尿液,經送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初驗及氣相層析質譜儀複驗,均呈鴉片類陽性反應,此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 紙在卷可稽。查被告有如前開所示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既曾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自得依法追訴處罰,是以,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核被告林柏光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一級毒品前後,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述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再故意犯本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述之施用毒品前科紀錄,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並經判刑執行完畢,仍無法戒絕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惟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兼衡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峻豪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連雅婷

書記官 郭晉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44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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