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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王屏夏黎錦福曹惠玲

原告
諾凱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盧阿中
送達代收人
王雅慧律師
被告
郭秀敏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對原告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嫌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曹惠玲

書記官 蕭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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