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清愿、陳哲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47號原 告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 律師 許惠菁 律師 被 告 陳哲雄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王粉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賓漢香料化學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威丞 之6 上列被告陳哲雄、王粉、賓漢香料化學有限公司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洪珮婷 法 官 黃司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