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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胡堅勤盧軍傑高增泓

原告
顏素輝
被告
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卿
被告
宏展國際物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李進福
被告
吳宗豪

      陳玉英

      辛月英

      陳敬恭

      許巍騰

上列被告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宏展國際物業有限公司、李進福、吳宗豪、陳玉英、辛月英、陳敬恭、許巍騰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0 年度金重訴字第4 號、101 年度金訴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盧軍傑

                  法 官 高增泓

                  書記官 陳褘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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