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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楊仲農楊筑婷謝梨敏

原告
泉宏釣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亞光
被告
謝仕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641 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謝仕龍侵占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5月18日以100 年度易字第641 號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揆諸上揭規定,本院自應就附帶民事訴訟併為同一之諭知。

三、爰依刑事訴訟訴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謝梨敏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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