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賴柏宇
- 被告
- 王立方
上列被告因100 年度簡上字第371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5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陳述:被告於民國99年8 月以可以幫我辦理銀行貸款,跟我收取手續費而詐騙金錢,我前、後匯款33,500元,至10月14日早上察覺有異而報案。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00 年7 月22日上午11時40分辯論終結,原告遲至同日下午2 時39分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該訴狀上蓋印本院收狀戳印日期及時間各1 枚在卷可考,依照上開法條及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