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47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71號
和 解 筆 錄
- 原告
- 翔太交通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楊震霄 同上址
- 被告
- 蔡佳緯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附民字第471 號就本院年100 年度易字第2047 號 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8 月9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刑事第5 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通 譯 曾宿明到庭和解關係人:原 告代理人 楊震霄被 告 蔡佳緯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拾捌萬元,其給付方法為自民國100 年10月5 日起至101 年9 月5 日止,分十二期,每月5 日各給付壹萬伍仟元;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原 告代理人 楊震霄被 告 蔡佳緯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5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