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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69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張誌洋

原告
幾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瑞昭
被告
朱炳榮

上列被告因朱淵宇詐欺(100年度易字第337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就所受損害之發生,須與加害之不法行為間有因果關係者,始足當之,若其係依據另一法律關係而為之請求,並非起訴事實所致之損害,自不許其利用刑事訴訟程序以達民事請求給付之目的(最高法院52年度第3 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二)參照)。復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幾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請求被告朱炳榮如訴之聲明,無非以被告簽訂保證書1 紙,承諾擔保晶伯企業有限公司所承攬原告之99年度南投縣立南投殯儀館併聯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工程之太陽光電系統材料、模組鋁合金支撐固定架、不銹綱樓梯等3 承攬契約之施工品質與進度均能履行為據,然以被告並非檢察官起訴之刑事案件被告(其所涉詐欺案件,已經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23124 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顯無與刑事案件被告朱淵宇有何共同侵權行為之情,而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所依憑之上開保證契約,係依據另一法律關係為請求,而非檢察官起訴事實所致之損害,揆諸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尚有未合,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以判決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誌洋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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