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815號
- 原告
- 華盟織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澤文
- 訴訟代理人
- 黃正准
- 被告
- 尤水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0 年度易緝字第12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尤水和被訴詐欺取財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0日判決被告免訴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