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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81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胡堅勤盧軍傑高增泓

原告
華盟織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澤文
訴訟代理人
黃正准
被告
尤水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0 年度易緝字第12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尤水和被訴詐欺取財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0日判決被告免訴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盧軍傑

法 官 高增泓

書記官 林政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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