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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7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楊筑婷方祥鴻羅惠雯

原告
林威劭
兼特別代理人
吳錦純
原告
鉞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純
原告
林冠宏
被告
阮氏芳鶯
被告
安安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素貞
被告
安安人力集團
法定代理人
李永安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羅惠雯

書記官 傅淑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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