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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9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劉元斐毛彥程方鴻愷

原告
戴江盛
原告
徐儷玲
被告
葉川豐
被告
光洲大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美足
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138 巷8 號

上列被告葉川豐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毛彥程

法 官 方鴻愷

書記官 江怡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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