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戴嘉清、蔡慧雯、陳正偉
- 法定代理人李志宏
- 當事人黃麗芬、昇昌吊車有限公司、潘建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5號原 告 黃麗芬 被 告 昇昌吊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志宏 被 告 潘建富 上列被告潘建富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陳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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