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6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撤緩字第67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游阿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6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游阿雪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游阿雪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桃簡字第232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緩刑2 年,並於民國100 年3 月28日確定在案。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之100 年2 月22日,另故意犯違反藥事法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0 年9 月2 日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1552號刑事判決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3 月,並於100 年12月27日確定。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之情形,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99年3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4 月10日期間,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明知為禁藥意圖販賣而陳列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0 年2 月22日以99年度桃簡字第232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緩刑2 年,並於100 年3月28日確定(緩刑期間為100 年3 月28日起至102 年3 月27日止)。又受刑人於緩刑前即100 年2 月22日,復同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共同販賣禁藥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0 年9 月2 日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155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並於100 年12月27日確定之事實,有上開刑事判決書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審酌受刑人前既因明知為禁藥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繫屬於法院審理中,自應悔過自新,詎受刑人不思此為,於緩刑前之100 年2 月22日再因共同販賣禁藥之犯行而為警查獲,並經法院論罪科刑確定,足徵受刑人無視法律之誡命要求,一再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販賣禁藥與不特定消費者,可能造成之風險難以想像,足認其上開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上開規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