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58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簡上字第58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俊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本院101 年度簡字第4633號所為之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315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62條前段、第367條前段均分別規定明確;是原審法院若未將逾上訴期間之上訴以裁定駁回,第二審法院仍須以判決駁回之,且依同法第372 條規定,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再者,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 1第3 項規定,準用前揭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故對於簡易判決倘逾期提起上訴,若原審法院未以裁定駁回,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本案被告楊俊宏之住所係在新北市○○區○○路19巷14號乙情,為其於原審準備程序中所陳,有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可查,且被告於刑事上訴狀自載住所亦同上址,自屬無訛。又原審於101年7月31日判決後,該判決正本已於101年8月13日送達於被告上址住處,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由其同居人楊志銘收受乙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被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可查。且被告斯時亦無在監在押或入營服役等人身自由受拘束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個人兵籍資料查詢各1 紙存卷可按,是原審判決於101年8月13日已生合法送達於被告之效力。倘被告對原審判決不服,其上訴期間應自送達翌日即101年8月14日起算,加計在途期間2 日,上訴期間之末日為101年8月25日,因係星期六屬例假日,應順延至101年8月27日(星期一)屆滿。惟其遲至101年8月30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此觀卷附刑事上訴狀上所蓋本院收狀戳日期即明,自已逾上訴期間,且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