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221號
- 原告
- 何啟忠
- 訴訟代理人
- 宋忠興律師
- 被告
- 江佩諭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 年度易字第3117號妨害家庭案件(原為101年度易字第15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江佩諭被訴妨害家庭案件,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3117號判決不受理,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