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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藥事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
    王士珮

  • 當事人
    吳承泰原名吳泳禛.進達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1256號101年度簡字第1257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承泰原名吳泳禛. 選任辯護人 陳家慶律師 被   告 進達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陳智信(原名陳慶文)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呂紹聖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3250 號),暨追加起訴(98年度偵字第32484 號),因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承泰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併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一所示扣案編號三-13 、三-14 、三-15 之「強龍戰鬥錠」、扣案編號三-1-2、三-1-3、三-1-4之宅急便送貨單、扣案編號三-2-2、三-2-3、三-2-4之收據,均沒收。 陳智信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併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進達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因執行職務,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楊錦松(已另行審結)為址設臺北縣永和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永和區,下同)保平路236 巷24弄8 號杰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杰森公司,已另行審結)之代表人,及址設桃園縣大溪鎮○○路121 巷21弄8 號駿森工業有限公司(下稱駿森公司)實際負責人,又陳智信(原名陳慶文,於民國100 年11月25日改名))分別為址設臺北縣三重市(現改制為新北市三重區,下同)秀江街102 號1 樓進達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進達公司)之代表人,址設臺北縣蘆洲市(現改制為新北市蘆洲區○○○路240 號4 樓康慶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康慶公司)之代表人,吳承泰(原名吳泳禛,於101 年1 月17日改名)為址設基隆市○○區○○里○○路77號2 樓富麗旺商行(下稱富麗旺商行)之代表人。緣楊錦松所經營之駿森公司於民國95年7 、8 月間向張瑞成(於97年6 月23日因心因性休克死亡)擔任實際負責人之荷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荷康公司,已解散)購買該公司自美國「ANTI公司(American NutraceuticalTechnology Inc. )」所輸入品名「sph (soyp roteinhydrolysate)草本混合錠」原料,並打錠製造成藥錠後,楊錦松以「勇堅錠加強型」、「男人之活帖」之名稱對外銷售,嗣上開藥錠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於99年1 月1 日改制為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結果含有「Aminotadalafil(分子量390 )」之西藥成分,楊錦松因涉犯藥事法案件,於96年8 月24日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現改制為新北市調查處,下同)搜索扣押並接受詢問後,楊錦松已明知未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而擅自輸入之藥品,係屬禁藥,不得加以販賣,且上開散裝錠劑含有「Aminotadalafil(分子量390 )」、「Acetil acid (分子量356 )」、「Piperidenafil (分子量459 )」、「Sildenafil analogue (分子量354 )」、「Noracetildenafil(分子量452 ,補充理由書誤載Carbodenafil)」等西藥成分,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與生理機能,竟仍基於販賣禁藥之犯意,自前開查獲日即96年8 月24日之後之某日起至97年1 月間止,將所購入之上開散裝藥錠命名為「強龍戰鬥錠」後,由杰森公司以1 組20錠,每組500 元之價格,轉售予陳慶文擔任負責人之進達公司,另復將上開藥錠命名為「威攝之力」,自97年1 月間起至97年7 月31日止,轉售予陳慶文擔任負責人之康慶公司,陳慶文即利用其所經營之進達公司將上開錠劑包裝後以「強龍戰鬥錠」之名稱對外販售,並自97年1 月間起至同年8 月間以其所經營之康慶公司另以「威攝之力」之名稱,對外販售,而於96年8 月24日後之某日起至96年12月間,由進達公司將「強龍戰鬥錠」以1 組20錠,每組750 元之價格,販售予吳泳禎擔任負責人之富麗旺商行,吳泳禎即利用其所經營之富麗旺商行,在全日通衛星電視臺(下稱:Z 頻道)廣告銷售予不特定之人。嗣於96年6 月30日經行政院衛生署監控網路、平面媒體及電視人員監控Z 頻道所售之「強龍戰鬥錠」,購得該產品後,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於99年1 月1 日改制為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結果含有「Aminotadal afil 」之西藥成分,函知法務部調查局,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97年9 月10日,前往臺北縣新莊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新莊區,下同)自由街42之1 號3 樓之富麗旺商行、臺北縣永和市○○路236 巷24弄8 號之杰森公司、臺北縣三重市○○街102 號1 樓之進達公司等處進行搜索,分別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將扣案之「強龍戰鬥錠」抽樣分別送請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檢出含有「Piperidenafil (分子量459 )」、「Sildenafil analogue (分子量354 )」、「Acetil acid (分子量356 )」、「Noracetildenafil(分子量452 )」等西藥成分,而查悉上情。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後追加起訴。 二、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吳承泰、進達公司兼代表人陳智信對起訴之犯罪事實在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不諱,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首揭規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三、證據: ㈠被告吳承泰於99年2 月26日在本院準備程序期日之自白。 ㈡被告進達公司兼代表人陳智信於99年2 月26日在本院準備程序期日之自白。 ㈢進達公司公司設立登記表1 份、變更登記表2 份。 ㈣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宅急便送貨單9 冊、收據7 本、「強龍戰鬥錠」18盒又1 組、「強龍戰鬥錠」包裝盒273 個(藍色)、1640個、「強龍戰鬥錠」廣告影帶1 捲、「強龍戰鬥錠」說明書3 捲、「強龍戰鬥錠」成分貼紙38張、杰森公司請款單4 件、銷售資料3 件、庫存表1 冊、「強龍戰鬥錠」成分簡介及強龍Q&A 、廣告合約書等件。 ㈤如附表二所示之檢驗報告書、鑑定書。 ㈥行政院衛生署98年8 月24日衛署藥字第0980023520號函文、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 年8 月9 日FDA 藥字第 1000013304號函文、100 年11月18日FDA 藥字第1000063219號函文。 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8915 號偵查案卷及該案不起訴處分書1 份。 四、核被告吳承泰、陳智信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罪;又被告陳智信係進達公司之代表人,有公司設立登記表附卷可稽,被告進達公司因其代表人即被告陳智信執行業務,而犯上開罪名,應依同法第87條、第83條第1 項之規定處罰。又按所謂包括一罪概念中之「集合犯」,係立法者在犯罪構成要件所描述及預設之該當行為,本身即具有不斷反覆實施之特性,而是否為集合犯之判斷標準,其一類型係從法條文義即可得知,如「收集」國防機密罪、「收集」偽造通用貨幣罪,由法條所規定「收集」之文義,即知「收集」之行為具有不斷實施之特性;另一集合犯之類型,則係由構成要件規範目的與日常生活經驗之典型違犯型態加以判斷者。復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整體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參照最高法院95年臺上字第1079號、第3937號、第4686號刑事判決)。準此,本案被告吳承泰經營富麗旺商行,被告陳智信經營進達公司、康慶公司,而從事業務,渠等販賣「強龍戰鬥錠」、「威攝之力」之多次營業性行為舉措,均係為圖販賣利益之重複實行、反覆延續特徵,在行為概念上自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復查,公訴人起訴意旨所認被告陳智信以進達公司名義販售「強龍戰鬥錠」予被告吳承泰之犯罪時間雖係自95年10月間至96年12月間,被告吳承泰即利用其所經營之富麗旺商行,在Z頻道廣告銷售予不特定人,然被告陳智信之前手即同案被告楊錦松既係於前案於96年8 月24日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查獲後,始明知與「勇堅錠」屬同一成分之「強龍戰鬥錠」、「威攝之力」含有「Aminotadalafil」西藥成分,是被告陳智信、吳承泰在犯罪構成要件之主觀犯意上亦應自該時點起算,是在該時點以前之販賣行為,難認有何犯罪之直接故意,自不符合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構成要件,惟此部分因與本件起訴論罪部分具有集合犯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又查,公訴人起訴事實既認「強龍戰鬥錠」與「威攝之力」係屬相同之產品,僅係分由陳慶文所經營之進達公司、康慶公司所販售,而被告楊錦松在偵查中供稱:伊於96年12月有販售另一商品「威攝之力」給康慶公司,「強龍戰鬥錠」與「威攝之力」是同種商品,只是名稱不同,伊賣到97年7 月31日左右,後來跟陳慶文終止合作就沒賣了等語,經核與同案被告陳慶文在調查時供稱:伊是於96年12 月 間先以進達公司名義向杰森公司購買「威攝之力」,待康慶公司97年1 月成立後,伊才將「威攝之力」轉由康慶公司販賣。「威攝之力」主要功用與強龍戰鬥錠一樣,其實「威攝之力」的所有配方與進達公司的「強龍戰鬥錠」是完全一樣的,均為提升男人性能力之用,「威攝之力」1 到3 月為每個月500 到600 組之間,後來銷售狀況好轉,4 月到7 月底伊離開康慶公司時,每個月都有1,000 組的銷售量等語相符,堪認被告陳智信在本案所為販賣禁藥之終了時點應係97年7 月31日,是公訴人漏未論述被告陳智信以康慶公司名義販售「威攝之力」予不特人之犯罪時間,容有未洽,惟此部分因與前開起訴論罪部分具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附此敘明。再查,被告吳承泰、陳智信與同案被告楊錦松均係獨立之販賣行為,各有銷售對象,且並未朋分利益,難認係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不成立共同正犯,是公訴人此部分所認,亦顯然有誤,應予更正。爰審酌被告吳承泰、陳智信明知販賣禁藥,可能危及消費者之身體健康,為圖取得利益仍對外銷售,目的本非基於良善,兼衡渠等之素行、智識程度、犯罪手段、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對被告進達公司科以如主文所示之罰金刑。 五、末查,被告吳承泰、陳智信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份附卷可按,渠等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此刑之宣告後,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渠等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予宣告緩刑3 年,並命被告吳承泰、陳智信應分別向公庫支付新臺幣6 萬元、8 萬元,以啟自新。又為期被告吳承泰、陳智信能於服務社會中建立正確價值觀,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之規定命其應於緩刑期間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分別提供100 小時、120 小時之義務勞務,以兼啟自新及警惕之效,並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1 款,應於緩刑期間併付保護管束。至於應向上開何單位提供義務勞務,屬執行之問題,允由執行檢察官斟酌被告吳承泰、陳智信之年齡、智識及能力,兼衡上開各單位之實際需求,而為指定,附此敘明。 六、末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依藥事法第20條及第22條之規定,對偽藥及禁藥並未禁止持有,除依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規定(如甲基安非他命)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故應視查獲之偽藥及禁藥性質而異其沒收之依據。又按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固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其性質屬於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惟如扣案物品依據刑法第38條之規定得宣告沒收,法院自亦得依據刑法第38條之規定為沒收之宣告。查本件扣案如附表一所示扣案編號三-13 、三-14 、三-15 之「強龍戰鬥錠」共計370 錠,係屬被告吳承泰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除檢驗用罄部分外,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又如附表一所示扣案編號三-1-2、三-1-3、三-1-4之宅急便送貨單、扣案編號三-2 -2 、三-2-3、三-2-4之收據,亦均係被告吳承泰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吳承泰所有其餘扣案物部分,因均與本案犯罪無涉,自均毋庸併予宣告沒收。又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法人原則上並無刑事責任能力,而藥事法第87條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82條至第86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此乃屬轉嫁罰之立法體例,故除依該條規定對法人科以罰金刑外,關於沒收之刑罰對法人應無適用之餘地。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扣案編號五-1、五-2、五-3、五-4、五-5、五-12 之物,均係進達公司為銷售「強龍戰鬥錠」所為營業行為而使用,難認係屬被告陳智信所有,參諸前開說明,自均毋庸宣告沒收。至扣案編號五之其餘扣案部分及扣案編號四部分則均與本案犯罪無涉,且非屬違禁物,自亦毋庸併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第87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金和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7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82條至第86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附表一 ┌─────┬─────────────┬──┬────┬────┐ │扣案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所有人 │備註 │ ├─────┼─────────────┼──┼────┼────┤ │三-1-1 │宅急便送貨單(96年6月) │1件 │吳承泰 │ │ ├─────┼─────────────┼──┼────┼────┤ │三-1-2 │宅急便送貨單(96年6月至9月│1件 │吳承泰 │ │ │ │) │ │ │ │ ├─────┼─────────────┼──┼────┼────┤ │三-1-3 │宅急便送貨單(96年9、10月 │1件 │吳承泰 │ │ │ │) │ │ │ │ ├─────┼─────────────┼──┼────┼────┤ │三-1-4 │宅急便送貨單(96年11、12月│1件 │吳承泰 │ │ │ │) │ │ │ │ ├─────┼─────────────┼──┼────┼────┤ │三-1-5 │宅急便送貨單(97年1、2月)│1件 │吳承泰 │ │ ├─────┼─────────────┼──┼────┼────┤ │三-1-6 │宅急便送貨單(97年2、3月)│1件 │吳承泰 │ │ ├─────┼─────────────┼──┼────┼────┤ │三-1-7 │宅急便送貨單(97年4月) │1件 │吳承泰 │ │ ├─────┼─────────────┼──┼────┼────┤ │三-1-8 │宅急便送貨單(97年5月) │1件 │吳承泰 │ │ ├─────┼─────────────┼──┼────┼────┤ │三-1-9 │宅急便送貨單(97年6月) │1件 │吳承泰 │ │ ├─────┼─────────────┼──┼────┼────┤ │三-2-1 │收據(96年6、7月) │1件 │吳承泰 │ │ ├─────┼─────────────┼──┼────┼────┤ │三-2-2 │收據(96年8、9月) │1件 │吳承泰 │ │ ├─────┼─────────────┼──┼────┼────┤ │三-2-3 │收據(96年10、11月) │1件 │吳承泰 │ │ ├─────┼─────────────┼──┼────┼────┤ │三-2-4 │收據(96年12月) │1件 │吳承泰 │ │ ├─────┼─────────────┼──┼────┼────┤ │三-2-5 │收據(97年1、2月) │1件 │吳承泰 │ │ ├─────┼─────────────┼──┼────┼────┤ │三-2-6 │收據(97年3、4月) │1件 │吳承泰 │ │ ├─────┼─────────────┼──┼────┼────┤ │三-2-7 │收據(97年5、6月) │1件 │吳承泰 │ │ ├─────┼─────────────┼──┼────┼────┤ │三-3 │廣告合約書 │1件 │吳承泰 │DeWear迪│ │ │ │ │ │薇爾內衣│ │ │ │ │ │、開運靈│ │ │ │ │ │石好神氣│ ├─────┼─────────────┼──┼────┼────┤ │三-4 │「Power Man」檢驗報告書 │1件 │吳承泰 │ │ ├─────┼─────────────┼──┼────┼────┤ │三-5 │「男人的強龍」節目帶讓渡書│1件 │吳承泰 │ │ │ │、長壽基因醫學生技有限公司│ │ │ │ │ │總經銷合約書、超世記廣告有│ │ │ │ │ │限公司頻道特定時段授權合約│ │ │ │ │ │書、朝禾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廣│ │ │ │ │ │告託播契約書、新穎台96年3 │ │ │ │ │ │月份時段託播單(男人的強龍│ │ │ │ │ │)、代收貨款匯款明細 │ │ │ │ ├─────┼─────────────┼──┼────┼────┤ │三-6 │檢驗報告書 │1件 │吳承泰 │檢驗項目│ │ │ │ │ │:鋅有力│ │ │ │ │ │勇健組、│ │ │ │ │ │鋅有力精│ │ │ │ │ │壯組 │ ├─────┼─────────────┼──┼────┼────┤ │三-7 │寄件人「富麗旺商行」而收件│1件 │吳承泰 │ │ │ │人空白之宅急便送貨單 │ │ │ │ ├─────┼─────────────┼──┼────┼────┤ │三-8 │統一速達宅急便服務報價暨協│1件 │吳承泰 │ │ │ │議事項、統一客樂得代收貨款│ │ │ │ │ │服務委託協議書、代收貨款匯│ │ │ │ │ │款明細及客戶對帳單 │ │ │ │ ├─────┼─────────────┼──┼────┼────┤ │三-9 │資料(2) │1件 │吳承泰 │手寫姓名│ │ │ │ │ │、地址、│ │ │ │ │ │電話等記│ │ │ │ │ │載。 │ ├─────┼─────────────┼──┼────┼────┤ │三-10 │聯群生技有限公司「強龍戰鬥│1件 │吳承泰 │ │ │ │錠」檢驗報告書、朝禾事業股│ │ │ │ │ │份有限公司廣告託播契約書、│ │ │ │ │ │臺北市政府新聞處函國家通訊│ │ │ │ │ │傳播委員會函暨附件、真女人│ │ │ │ │ │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應收帳款明│ │ │ │ │ │細表 │ │ │ │ ├─────┼─────────────┼──┼────┼────┤ │三-11 │真女人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應收│1件 │吳承泰 │ │ │ │帳款明細表、銷貨憑單 │ │ │ │ ├─────┼─────────────┼──┼────┼────┤ │三-12 │吳泳禎永豐銀行支票簿存根(│2件 │吳承泰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 │ ├─────┼─────────────┼──┼────┼────┤ │三-13 │強龍戰鬥錠(共330錠) │16盒│吳承泰 │ │ │ │ │又1 │ │ │ │ │ │片 │ │ │ ├─────┼─────────────┼──┼────┼────┤ │三-14 │強龍戰鬥錠(20錠) │1盒 │吳承泰 │ │ ├─────┼─────────────┼──┼────┼────┤ │三-15 │強龍戰鬥錠(20錠) │1盒 │吳承泰 │ │ ├─────┼─────────────┼──┼────┼────┤ │三-16 │磁片 │1片 │吳承泰 │中信房屋│ │ │ │ │ │、金獅東│ │ │ │ │ │森計費單│ │ │ │ │ │、濟善堂│ │ │ │ │ │、女媧石│ │ │ │ │ │、世界台│ │ │ │ │ │商健康補│ │ │ │ │ │給站、東│ │ │ │ │ │湖建成 │ ├─────┼─────────────┼──┼────┼────┤ │三-17 │光碟 │1片 │吳承泰 │「幹勁蠻│ │ │ │ │ │哥錠」節│ │ │ │ │ │目30分鐘│ ├─────┼─────────────┼──┼────┼────┤ │四-1-1 │矗鑫有限公司送貨簽認單 │1件 │駿森公司│勇堅錠、│ │ │ │ │ │優之密碼│ │ │ │ │ │、活帖 │ ├─────┼─────────────┼──┼────┼────┤ │四-1-2 │駿森工業有限公司請款單、記│1件 │駿森公司│ │ │ │載「95年度進達」之信封袋 │ │ │ │ ├─────┼─────────────┼──┼────┼────┤ │四-1-3 │杰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請款單│1件 │杰森公司│勇堅錠、│ │ │、駿森工業有限公司請款明細│ │、駿森公│優之密碼│ │ │表及記載「96好來得」之信封│ │司 │ │ │ │袋 │ │ │ │ ├─────┼─────────────┼──┼────┼────┤ │四-1-4 │杰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請款單│1件 │杰森公司│勇堅錠、│ │ │、駿森工業有限公司請款明細│ │、駿森公│優之密碼│ │ │表及記載「駿森林小姐」之信│ │司 │、活帖 │ │ │封袋 │ │ │ │ ├─────┼─────────────┼──┼────┼────┤ │四-1-5 │杰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請款單│1件 │杰森公司│ │ │ │、駿森工業有限公司請款單及│ │ │ │ │ │記載「96年進達」信封袋 │ │ │ │ ├─────┼─────────────┼──┼────┼────┤ │四-2 │強龍戰鬥錠成分簡介、強龍 │1件 │杰森公司│ │ │ │Q&A │ │ │ │ ├─────┼─────────────┼──┼────┼────┤ │四-3-1 │SGS超微量工業安全實驗室檢 │1件 │杰森公司│檢驗項目│ │ │驗報告、台美檢驗科技有限公│ │ │:豆類水│ │ │司檢驗報告 │ │ │解蛋白肽│ │ │ │ │ │草本膠囊│ ├─────┼─────────────┼──┼────┼────┤ │四-3-2 │華友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件 │杰森公司│檢驗項目│ │ │檢驗報告 │ │ │:寶力旺│ │ │ │ │ │膠囊Stro│ │ │ │ │ │ng Mate │ ├─────┼─────────────┼──┼────┼────┤ │四-3-3 │華友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件 │杰森公司│檢驗項目│ │ │檢驗報告 │ │ │:寶力旺│ │ │ │ │ │原料粉末│ ├─────┼─────────────┼──┼────┼────┤ │四-4 │好來得對帳資料 │1件 │駿森公司│勇堅錠、│ │ │ │ │ │活帖 │ ├─────┼─────────────┼──┼────┼────┤ │四-5 │銷售協議書 │1件 │杰森公司│優之密碼│ │ │ │ │ │、幹勁戰│ │ │ │ │ │鬥錠 │ ├─────┼─────────────┼──┼────┼────┤ │四-6 │壯陽收支明細表 │1件 │杰森公司│ │ ├─────┼─────────────┼──┼────┼────┤ │四-7 │庫存表 │1件 │杰森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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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13-2 │杰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請款單│1件 │杰森公司│威攝之力│ ├─────┼─────────────┼──┼────┼────┤ │五-1 │強龍戰鬥錠包裝盒(藍) │273 │進達公司│ │ │ │ │個 │ │ │ ├─────┼─────────────┼──┼────┼────┤ │五-2 │「男人的強龍」10分(簡體版│1卷 │進達公司│ │ │ │)廣告影帶 │ │ │ │ ├─────┼─────────────┼──┼────┼────┤ │五-3 │強龍加強錠包裝盒 │1640│進達公司│ │ │ │ │個 │ │ │ ├─────┼─────────────┼──┼────┼────┤ │五-4 │強龍戰鬥錠說明書 │3卷 │進達公司│ │ ├─────┼─────────────┼──┼────┼────┤ │五-5 │強龍加強錠成分貼紙 │38張│進達公司│ │ ├─────┼─────────────┼──┼────┼────┤ │五-6 │「強龍精壯組」成份貼紙 │1張 │進達公司│成分與「│ │ │ │ │ │強龍戰鬥│ │ │ │ │ │錠」不同│ ├─────┼─────────────┼──┼────┼────┤ │五-7 │真女人國際行銷有限公司華南│2件 │真女人公│ │ │ │銀行活期存款存摺(帳號: │ │司 │ │ │ │000000000000 ) │ │ │ │ ├─────┼─────────────┼──┼────┼────┤ │五-8 │真女人國際行銷有限公司華南│1件 │真女人公│ │ │ │銀行票據代收摺(帳號:1621│ │司 │ │ │ │00000000 ) │ │ │ │ ├─────┼─────────────┼──┼────┼────┤ │五-9 │真女人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強│1紙 │真女人公│ │ │ │龍戰鬥錠」產品責任保險要保│ │司 │ │ │ │書 │ │ │ │ ├─────┼─────────────┼──┼────┼────┤ │五-10 │真女人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應收│1件 │真女人公│ │ │ │帳款統計表 │ │司 │ │ ├─────┼─────────────┼──┼────┼────┤ │五-11 │真女人國際行銷有限公司資料│1件 │真女人公│ │ │ │文件 │ │司 │ │ ├─────┼─────────────┼──┼────┼────┤ │五-12 │杰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請款單│1件 │進達公司│ │ ├─────┼─────────────┼──┼────┼────┤ │五-13 │真女人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出貨│1件 │真女人公│ │ │ │單 │ │司 │ │ ├─────┼─────────────┼──┼────┼────┤ │五-14 │進達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真女│1紙 │進達公司│ │ │ │人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大小章戳│ │、真女人│ │ │ │ │ │公司 │ │ └─────┴─────────────┴──┴────┴────┘ 附表二: ┌──┬─────┬───────────┬─────────────────┬───────┐ │編號│檢驗單位 │ 鑑定書文號 │鑑定結果 │ 備 註 │ ├──┼─────┼───────────┼─────────────────┼───────┤ │ 1 │行政院衛生│96年10月5 日藥檢參字第│⒈檢出Aminotadalafil成分。 │偵字第33250號 │ │ │署藥物食品│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⒉未檢出Caffeine,Methyltestosteron│卷第10-13頁 │ │ │檢驗局 │ │ e,Sildenafil,Testosterone, │ │ │ │ │ │ Yohimbine,Vardenafil,Fluoxymeste│ │ │ │ │ │ rone及Tadalafil西藥成分。 │ │ ├──┼─────┼───────────┼─────────────────┼───────┤ │ 2 │法務部調查│97年9 月26日調科參壹字│檢出含Carbodenafil成分,未發現Amin│偵字第33250號 │ │ │局 │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 │odenafil成分(嗣該局以100 年10月14│卷第123頁、本 │ │ │ │ │日函覆稱「Carbodenafil」成分,應係│院訴字卷第284 │ │ │ │ │「Noracetildenafil」成分【註:Nora│頁 │ │ │ │ │cetildenafil係Carbodenafil之同分異│ │ │ │ │ │構物】;另「Aminodenafil」係「Amin│ │ │ │ │ │otadalafil」之誤繕。) │ │ ├──┼─────┼───────────┼─────────────────┼───────┤ │ 3 │行政院衛生│97年10月31日藥檢參字第│⒈檢出含Sildenafil analogue(分子 │偵字第33250號 │ │ │署藥物食品│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 量354 )及Piperidenafil(分子量 │卷第121-122頁 │ │ │檢驗局 │ │ 459 )成分。 │ │ │ │ │ │⒉未檢出含Caffeine,Sildenafil, │ │ │ │ │ │ Tadalafil,Vardenafil, │ │ │ │ │ │ Methyltestosterone,Fluoxymestero│ │ │ │ │ │ ne,Testosterone,Yohimbine等西藥 │ │ │ │ │ │ 成分及Aminotadalafil成分 │ │ │ │ │ │ │ │ ├──┼─────┼───────────┼─────────────────┼───────┤ │ 4 │行政院衛生│98年8 月12日藥檢參字第│⒈檢出含Acetil acid (分子量356),│偵字第33250號 │ │ │署藥物食品│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 Piperidenafil(分子量459), │卷第341-342頁 │ │ │檢驗局 │ │ Sildenafilanalogue(分子量354 )│ │ │ │ │ │ 成分。 │ │ │ │ │ │⒉未檢出Caffeine,Fluoxymesterone, │ │ │ │ │ │ Methyltestosterone,Sildenafil, │ │ │ │ │ │ Tadalafil,Testosterone, │ │ │ │ │ │ Vardenafil,Yohimbine西藥成分及 │ │ │ │ │ │ Carbodenafil成分(分子量45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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