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47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徐子涵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6474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卓勇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調偵字第27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卓勇龍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又被告前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仍不思依循正軌賺取財物,反以竊盜方式,破壞社會治安,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以及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徐子涵

書記官 楊姝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3 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3 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調偵字第2767號
    被      告  卓勇龍  男  33歲(民國68年5月14日生)
                        住新北市新店區○○○路33巷20號
                        居新北市○○區○○路二段553巷20
                          弄5之4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卓勇龍前於民國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以100度簡字第345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0
    年11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101年6月
    26日15時許,駕駛車號6191-PE號自小客車行經新北市○○
    區○○路三段128巷10號前時,因見楊喬方忙於搬家整理行
    李,疏未將伊駕駛之車號1712-MR號自小客車上鎖之際,認
    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竊取楊喬方置於
    該車內之MLB牌行動電話?1支(序號:000000000000000)、
    零錢包1個及現金新臺幣(下同)?1萬 2,000元,得手後駕駛
    其車號6191-PE號自小客車逃離。嗣經楊喬方報警處理後,
    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楊喬方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卓勇龍之自白,(二)被害人楊喬方之指
    訴,(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
    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侯  驊  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474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