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660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660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淑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至三行關於「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應更正為「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2 至3 行關於「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之。」,顯係「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之。」之誤載,此觀之該判決論罪科刑理由及引用法條自明,而此誤載,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陳佳君